離職后證件被“扣”兩年導游索賠53萬李某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在新紀元公司任導游。2007年7月,新紀元公司以李某虛報銷售業績為由,對其作出無限期停團的決定。雖然此后李某沒再來新紀元公司上班,但其導游證直至2010年2月經新紀元公司開具相應調動憑證后,才得以調出。
李某稱,國家《導游證管理辦法》規定,導游證是證明持證人依法進行導游注冊、從事導游活動的法定證件。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無證從事導游活動,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導游證上不但貼有導游的照片,還明確標有導游所在旅行社的名稱,若導游持甲旅行社的導游證,為乙旅行社工作,同樣會受處罰。
同時,《導游證管理辦法》還規定,導游變換旅行社后,應當持原旅行社同意調出或解除聘用的證明材料、原導游證、原勞動合同等,申請換發新導游證。
由于導游證一直未轉出,所以李某離開新紀元公司之后,一直不能持證做導游。 為此,李某以新紀元公司遲遲不將其導游證關系調出,導致其無法從事導游工作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新紀元公司賠償其在此期間無法工作所受損失532028元。
無證據證明公司有過錯僅獲賠償七千庭審中,新紀元公司稱,李某離職后從未要求轉出導游證,2010年2月其申請后,單位立即辦了轉出手續,所以不應承擔責任。李某反駁稱,2007年7月其離職后,即向新紀元公司提出過調出要求,但新紀元公司一直拖延。對此新紀元公司不認可,而李某又沒有證據。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導游證注冊必須由旅行社辦理,因此在李某離職后,旅行社應及時辦理導游證轉出手續。而新紀元公司直到李某離職兩年后才轉出其導游證,應當賠償李某工作損失。
對于李某532028元的索賠數額,法院認為,本案中,李某沒有證據證明其離職之后,及時要求新紀元公司將導游證關系轉出,且其在離職后仍有勞動能力從事其他工作以減少損失,因此其索賠532028元明顯過高,法院酌情認定該損失數額為7000元。據此終審判決單位支付李某損失7000元。
針對此案,二中院法官指出,本案系較為典型的旅游行業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該案的處理提醒旅行社與導游,在建立或者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時應及時辦理導游證轉入轉出手續,尤其是對員工一方而言,更應力爭快速解決爭議,避免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