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過了試用期單位不給漲工資吳某去年6月份應聘到北京某勞務派遣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但一式兩份的合同都被公司收走了。
吳某回憶說:“跟我一起簽合同的還有四五個人,大家都是簽完字后合同被公司統一收走了。當時、人事主管說是公司統一規定,要上報主管領導審批并蓋章后才能給職工本人。但是直到現在也沒給我們。”之后,吳某受公司派遣,成為一名交通協管員,6月底開始正式工作。
吳某告訴記者,當時勞務派遣公司招聘時打出的招工簡章中寫的很明確,工資待遇是轉正后每月1900元,試用期2個月。但是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只寫明了試用期為2個月,關于工資待遇一欄是空白,人事主管解釋說,轉正后工資標準公司正在研究,所以暫時不填。
工作了近3個多月后,公司發給吳某的工資仍然是按照1260元的標準。吳某說:“試用期早就過了,按說上個月就該轉正,按照轉正工資發了。我找公司問,人事主管說以后肯定會補的。我問什么時候補,對方總是借故不說。”
因為對工資待遇不滿,吳某決定辭職。當他準備離職時,主管告訴他因為公司一時找不來人,希望他能繼續工作,還承諾會幫助他跟人事部門溝通爭取盡快給補齊轉正工資。吳某表示只要公司將工資差額補齊,可以不辭職。
兩周后,吳某偶然與一名主管發生了沖突被公司辭退,遂撥打了12351熱線進行咨詢,如何才能維權。
建議:員工搜集相關證據依法維權12351職工服務熱線工作人員了解了情況后,建議吳某先與勞務公司協商解決此事。如果單位態度強硬,吳某可以申請調解或者仲裁,也可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工作人員解釋說,因為吳某先前已經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盡管后來事情有變,可單位仍可稱吳某系主動離職,不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建議吳某主動搜集自己遞交辭呈后出勤及單位決定辭退吳某的相關證據,以證明最終是單位方面辭退職工,進而索要經濟補償及工資差額。
編后語先是在招工簡章中打出每月1900元工資誘使求職者前往應聘,之后又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暗暗下套——不寫明工資具體數額……騙局環環相扣,公司忽悠勞動者可謂煞費苦心、機關算盡。該案提醒我們:首先,自己的權利要積極爭取,在權利受到侵害后,要敢于維權、及時維權,不要幻想企業主動糾正其違法行為。老吳等員工的遭遇就是例子。
其次,員工要樹立牢固的證據意識,凡是涉及自己權益的事項,一定要想辦法留取證據,比如對留有空白的合同拍照留影,對相關當事人的談話進行錄音等。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只有掌握了過硬的證據,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