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林某完成工作后回到甲公司卻發現,在自己被借調的6個月里,甲公司并沒有給自己繳納社保費。甲公司的說法是:“借調的6個月工資由乙公司支付,社會保險費也應由乙公司為你繳納。”林某找到乙公司后得到的答復為:“在借調期間我公司已按約定支付工資,你的勞動關系在甲公司,應該由甲公司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無奈之下,林某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仲裁委遂裁決由甲公司為林某繳納2012年3月—2012年8月的社會保險費單位承擔部分。